中山市坦洲明德学校
明德字[2017] 01号
中山市坦洲明德学校文件合法审查制度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我校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部门制定的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制度所称文件,是指导学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二、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文件的事项。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实施细则”。
三、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四、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本校部门制定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起草处室/部门在形成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的文件,不得提交校领导签发,文件不得发布。
六、文件合法审查,起草处室/部门应当向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文件的送审稿(书面稿、电子稿)。
2.文件起草说明,包括: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说明的事项等。
3.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4.其他相关材料。
七、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是否属于学校的法定职权范围;
3.是否与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4.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八、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超出学校的法定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公室应当视具体情况上报学校行政会、校长室或董(理)事会审核批准。
九、文件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办公室可以对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
十、没有必要制定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办公室可以作出停止制定文件的审查意见并通知文件起草处室/部门。起草处室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行政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咨询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
十一、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文件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特殊情况除外)。学校的重大管理决策,涉及教职工权益的,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生效。
十二、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纳入行政人员绩效考核。
十三、本制度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始实施。
中山市坦洲明德学校
2017年2月25日
发 至:各年级组、处室
明德学校校长办公室 2017年2月2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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