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
学校食堂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
学校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1、停止供餐:立即停止学校食堂的供餐。
2、及时报告:
(1)条件:有3人(含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症状。
(2)程序:发现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情况,立即上报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3)内容:
①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的时间;
②学校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③供应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④目前状况和紧急处理措施;
⑤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3、救治病人: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做好病员登记和通知家长等工作。
4、保护现场:保留造成或导致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5、配合调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6、控制事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包括教学秩序和下一餐用餐等)。
7、保险介入:同时通知保险机构介入。
8、必要时报告公安、工商等部门。
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制度
为保证学生饮食卫生安全,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桃林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师生用餐的生产经营场所,其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有关规定。
二、师生用餐的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炎、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师生用餐工作。未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经营食品、冷饮等商品。
三、师生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师生用餐。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师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制售凉拌食品菜肴必须保证卫生质量。
四、食堂购买的食品,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保质期,不得订购无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已过期的食品和奶制品。
五、食堂设有学生洗手、餐具清洗、消毒设备和符合卫生标准的饭菜、餐具暂存场所。
六、学校要定期对师生进行健康知识、饮食卫生安全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提高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七、学校设专职人员负责学校师生饮食卫生的管理工作,制定详细管理方案,明确各处室人员职责,强化监督、检查,预防学校食物中毒、投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八、学校要加强对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本着对师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和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高度出发,重视和加强师生饮食安全工作。按照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分工负责,明确责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使饮食安全工作成为学校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防止师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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